湖北:为农业“芯片”立法 守护粮食安全“命脉”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8章47条,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促进优势特色作物品牌培育
种子是农业、林业的芯片,是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
条例草案单设一章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发挥我省种质资源大省的优势,从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管理、利用及政策扶持上,补齐育种发展短板,筑牢科研创新基础。
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种业振兴的牛鼻子。
条例草案完善品种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开展5种主要农作物审定、29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特色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选育及产业发展工作,解决我省中药材、食用菌等一批特色、优势、高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管理服务上无章可循、产业发展上无从着力的困局,促进优势特色作物品牌培育、全产业链发展。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研究
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立和完善种业扶持激励的法律制度”这个核心原则。
从纵向角度,条例草案在总体上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种业扶持、行业保障上的工作要求,明确支持种业发展的工作着力点,强化了发改、财政、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参与种子相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
从横向角度,一是鼓励和支持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科学研究成果。二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企深度融合发展,鼓励种业科技资源、育种材料向企业流动,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选育优质、高效品种,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强创新成果保护,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抢抓种子基地战略资源,加强省内外繁育基地建设
种业是具有科技含量的基础性行业。
条例草案在立足支持我省种业发展基础上,兼顾辐射全国的特殊属性要求,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一方面,条例草案强化重点环节支持,抢抓种子基地战略资源,要求省内科学规划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打造种业全产业链布局;积极融入全国规划,有效利用外省优势条件和政策,加强南繁(海南省)、北繁(甘肃、新疆、宁夏等省、自治区)等异地繁育基地建设。同时,要求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加强种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强化依法规范运行,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制度,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条例草案还细化了包括许可管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网络销售行为管理等诸多方面要求;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给予市县相应的权限,便于因地制宜开展救灾备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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