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提升统计工作 切实发挥服务支撑作用——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4年5月13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制定发布《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必须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2016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当前,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也被赋予新任务、新要求。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70多年的发展,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指标由少到多,统计领域逐步拓展,统计手段不断创新,统计的深度、广度、精度都有了较大提升,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职尽责提供了重要支撑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有哪些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何关系?
答:《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依法统计、严格规范、突出农味”三条原则。
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部门统计的规定,确保《办法》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严谨性。
第二,将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贯穿其中。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将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加强统计监督等最新要求的有关内容纳入《办法》。
第三,结合农业农村统计实际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国家层面对如何依法统计进行了阐释,内容覆盖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办法》主要针对农业农村系统,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进行规范和约束,其内容是对《统计法》相关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在三农领域的延伸和细化。
问:《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健全统计工作机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是指对农业产业发展、乡村发展建设治理、农民生产生活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明确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加快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是规范统计调查过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统计活动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应当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程序报送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合理确定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审核、汇总、核算、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同时,还对统计调查制度内容设置、统计调查表标识、统计标准使用等作出规定。
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管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各环节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资料管理的严谨性、规范性,推进电子化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与统计机构共享统计信息;加强统计资料应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数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
四是压实统计工作责任。明确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和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其工作证件,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五是细化监督管理规定。除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有关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外,规定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对履职尽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差等履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严重问题的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约谈。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实施《办法》,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农业农村部将全面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推进统计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广泛宣传解读,加强培训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办法》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推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办法》宣传学习,确保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理顺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调查任务,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是服务三农大局,深化统计改革。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重点任务,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推进统计数据共享,加强统计信息发布,加快统计信息化和大数据建设,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农业农村统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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