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
2019年以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农业领域分散执法等突出问题,积极创新农业执法机制,着力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执法体系,有力有效保障“三农”高质量发展。
一、市县联动,全面推进改革目标任务
统筹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执行能力。
一是层级职责持续理顺。出台《关于印发市辖区农业综合执法与日常监管衔接协同协作工作制度》,厘清市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职责、协同协作事项,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协作等三项机制;厘清不同层级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权限,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案件涉及区域、重大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同时,积极推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
二是干部队伍全面整合。按照改革要求,剥离出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近200项职能,积极转隶各类执法业务骨干充实到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全市农业综合执行系统干部达200余名。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直接承担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同步推动成立泉港、晋江、石狮、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8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均已完成挂牌运行和人员转隶。
三是执法能力跨越提升。2019年,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国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场会上作典型发言,获评“福建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德化县农业村局和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分获全国首批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窗口;安溪县、晋江市两地经办的卷宗获评福建省2019年行政处罚优案卷宗;2020年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及南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入选全国第二批次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窗口,全力推动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持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战疫担当,全力推进安全防控
通过抓宣传、抓联动、抓安全,全力净化农资市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开展疫情防控专项行动。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为契机,持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蔬菜、食用菌、生猪、禽肉、禽蛋、屠宰场等生产经营主体持续强化监管,确保上市销售的各类农副产品安全。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农业生产需求较大的农药、种子、肥料等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农业生产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出动执法人员9000余人,实地检查“三场一市一店”等重点区域4235家次;检查农药、种子、肥料等生产经营主体2145家(次)。
二是构建稳产协作联动体系。迅速作为、抽调精干,由处级领导带队,组织20余名干部分两组对418家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市场中的活禽交易点等产业重点区域,进行防疫宣传、健康监测、生产信息采集等,督促各产业人员落实疫情防控个人和企业责任。落实“联防联动、专人负责、一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组织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安排专人对接防疫工作,加强“部门、企业、个人”之间的防控协作,共向社会媒体公告公示动态信息17条。
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防疫稳产保供专项督导,组建农业安全生产服务“小分队”,覆盖所有乡镇、村,下沉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农业企业等生产一线857家(次),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以农机、饲料、农药、屠宰等行业领域以及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农业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服务对象,指导督促526家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三、聚焦重点,综合执法成效显著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等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一是从生产源头排除隐患。落实县乡产地快检制度,完成农(兽)残快检样品74665个;快检生鲜乳163份,结果均为阴性;推动在产的38家生猪屠宰企业建立非洲猪瘟检测室,完善非洲猪瘟自检;出动检查人员4000余人,检查生产主体2136家次,发现质量安全问题11个,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是从抽检环节强化监督。农产品监督抽检数量从1100个提高到1700个,已完成1114个样品;开展禽肉、禽蛋、茶叶等重点产品专项抽检行动,已抽检重点产品185个;在养殖、屠宰环节共抽检牲畜尿液62650份,加强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从执法层面严打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和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违法案件进行执法查处。开展执法检查次数496次,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开展联合执法72次,责令整改41次,立案查处12件,移送公安2件,捣毁私屠滥宰窝点23个。落实“检打联动”“督查督办”机制,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23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2件,办结省厅督办的3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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